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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6 條
法務部經移交國通知已免除或減輕接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徒刑,應立即通
知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依第八條第一項
、第九條規定宣告許可執行並轉換之徒刑。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