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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18 條
對職務評定過程及結果所涉相關事宜,參與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
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職務
評定事項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