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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8 條
對職務評定過程及結果所涉相關事宜,參與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
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職務
評定事項時,準用之。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18 條
對職務評定過程及結果所涉相關事宜,參與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
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職務
評定事項時,準用之。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第 18 條
職務評定審議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職務評定之評擬、
初評、覆評及核定等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
予以處分。
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
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第 18 條
職務評定審議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職務評定之評擬、
初核、覆核及核定等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
予以處分。
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
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