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務評定過程及結果所涉相關事宜,參與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 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職務 評定事項時,準用之。
職務評定審議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職務評定之評擬、 初評、覆評及核定等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 予以處分。 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 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職務評定審議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職務評定之評擬、 初核、覆核及核定等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 予以處分。 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 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