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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8 條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第十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
理歸檔。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