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文字修正第一項,並增列第 三項,以明確規範辦理職務評定人員、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職務評定審議會及法 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於職務評定案件中,嚴守秘密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