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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8 條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參照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文字修正第一項,並增列第
三項,以明確規範辦理職務評定人員、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職務評定審議會及法
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於職務評定案件中,嚴守秘密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