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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5
五、收容人申請皮膚科、牙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療,需提出書面報告
    單,由各場舍彙整轉送衛生科,衛生科依各專科醫師看診時間開立提
    單交戒護科中央臺,由戒護人員提帶收容人至醫務中心看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