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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5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本點部分用語修正,爰將「…衛生科安排後,依各專科醫師看診時間開立提單交戒護
科中央臺(另會知專員),由戒護人員提帶收容人至…」,刪除「安排後」、「各專
科」、「(另會知專員)」及「收容人」等用詞,使規範內容臻於扼要、明確。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