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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檔案管理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9
玖、罰則
    違反第貳章第四點、第伍章第四點、第陸章第四點規定,且無正當理
    由者,得簽陳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