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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檔案管理作業規定 9
玖、罰則
    違反第貳章第四點、第伍章第四點、第陸章第四點規定,且無正當理
    由者,得簽陳議處。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9
玖、罰則
    違反第貳章第四點、第伍章第四點、第陸章第四點規定,且無正當理
    由者,得簽陳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