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9 19: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檔案管理作業規定 9
玖、罰則
    違反第貳章第四點、第伍章第四點、第陸章第四點規定,且無正當理
    由者,得簽陳議處。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9
玖、罰則
    違反第貳章第四點、第伍章第四點、第陸章第四點規定,且無正當理
    由者,得簽陳議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