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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9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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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檔案管理作業規定 9
玖、罰則 違反第貳章第四點、第伍章第四點、第陸章第四點規定,且無正當理 由者,得簽陳議處。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9
玖、罰則 違反第貳章第四點、第伍章第四點、第陸章第四點規定,且無正當理 由者,得簽陳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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