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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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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申訴時,應於受處分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由本人以書面或口
    頭提出,並填載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
    瞭解,並簽註處理申訴意見,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再加評議,必
    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