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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4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一、依行政程序法精神,處分自送達當事人或使當事人知悉時生效,故修正申訴期日
    以受處分通知翌日起算。
二、申訴人應以書面或口頭明確表示欲為申訴之意思。
三、依法務部 91 年 1  月 18 日法矯字第 091900193  號函,簿冊名稱應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
四、場舍主管及教區(輔導)科員如認申訴人所陳非屬事實,經提示相關證據後申訴
    人仍欲申訴者,仍應移送申訴處理小組再加評議,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