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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16
十六、受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
  (一)違反第九點規定。
  (二)不依試題或試卷說明或附註事項作答。
  (三)未經監考人員許可移動座位或隨意走動。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監考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