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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6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三、為明定扣除測驗成績之事由,爰受訓人員有本點各款情事之一者,統一扣除該測
    驗成績十分。
四、本點各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現行規定第十三點第一款已合併至第十五點第五款,爰予刪除。
(二)現行規定第十三點第三款屬影響其他應考人應試之行為,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
      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十二點第四款已移列第二款。
(四)現行規定第十三點第二款未修正移列第三款。
(五)現行規定第十三點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規定第十三點第五款區分為故意或過失,酌作文字修後移列第十三點第五
      款及第十四點第四款,爰予刪除。
(七)現行規定第十三點第六款內容已納入第十五點第五款,爰予刪除。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因扣除測驗成績五分至十分對學員權益之影響甚著,應以明確列舉違規事由較符
    合明確性原則,爰增訂第十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