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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6
十六、受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
  (一)違反第九點規定。
  (二)不依試題或試卷說明或附註事項作答。
  (三)未經監考人員許可移動座位或隨意走動。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監考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13
十三、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至十
      分:
  (一)攜帶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經監考人員許可移動座位或隨意走動。
  (三)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經監考人員制止仍不聽從。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測驗結束前攜帶試題離場。
  (六)測驗開始前十分鐘未依監考人員指示收妥非測驗必需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