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受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 (一)違反第九點規定。 (二)不依試題或試卷說明或附註事項作答。 (三)未經監考人員許可移動座位或隨意走動。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監考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
十三、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至十 分: (一)攜帶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經監考人員許可移動座位或隨意走動。 (三)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經監考人員制止仍不聽從。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測驗結束前攜帶試題離場。 (六)測驗開始前十分鐘未依監考人員指示收妥非測驗必需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