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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11
十一、受訓人員寫作題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但專門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並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不得使用鉛筆;
      作答時無須抄題或按題次順序作答,但應標明題號,並以直式橫書
      書寫。試卷背面彌封處左側答題欄位得書寫答案,但每位受訓人員
      各持一份試卷,不得要求額外增給試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