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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11
十一、使用者對公用電腦及周邊硬體設施有維護之責,使用完畢應將周邊
      設備歸定位,另若造成硬體設施損壞或遺失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及
      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