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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11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使用公用電腦應發揮公德心,維護公用電腦及周邊硬體設備,使用完畢應將周邊 設備歸定位,若損壞或遺失硬體設施,按情節輕重議處及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