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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11
十一、使用者對公用電腦及周邊硬體設施有維護之責,使用完畢應將周邊
      設備歸定位,另若造成硬體設施損壞或遺失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及
      照價賠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11
十一、使用者對公用電腦及周邊硬體設施有維護之責,使用完畢應將周邊
      設備歸定位,另若造成硬體設施損壞或遺失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及
      照價賠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0
十、個人使用區域應保持整潔,共用週邊設備使用後,應回復原狀並歸定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