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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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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本項業務時,應成立督導小組,指派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召
    集人應就參觀項目安排專人負責引導、說明及其他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