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 非現行 |
第 6 條 | 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理由請求參觀監獄經許可者,男性參觀人員參觀男監
,女性參觀人員參觀女監。但有特殊理由,經典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參觀時監獄應派員引導、說明,並記錄參觀者之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職
業、住址、參觀之日期及目的。
參觀者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典獄長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受
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觀。外國人或無國籍者請求參觀時,應
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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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 非現行 |
第 6 條 | 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理由請求參觀看守所時,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限男
性參觀人員參觀男所,女性參觀人員參觀女所。
參觀時看守所應派員引導、說明,並記錄參觀者之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
職業、住址、參觀之日期及目的。
參觀者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所長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被告
交談或傳遞物品。
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