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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7
七、各矯正機關辦理職業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內容、
    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報本署核准後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