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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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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職業訓練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遴
    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半年內無因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二)最近二年內無因第十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而退訓。
(三)健康情形適於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