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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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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矯正機關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場所辦理職業訓練,並得尋求勞動、
    產業或相關之公私立機關(構)、團體之協助或合作。
    為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及職業訓練,各矯正機關得依職業訓練機構設
    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合格職業訓練機構,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
    發證辦法辦理檢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