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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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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或檢
      察官依職權逕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後,上級檢察署
      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有理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
      條第一款規定,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者,應於命令中敘明
      理由、應行調查之證據、適用之法律及其他應調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