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或檢 察官依職權逕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後,上級檢察署 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有理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 條第一款規定,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者,應於命令中敘明 理由、應行調查之證據、適用之法律及其他應調查之事項。
十二、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或檢 察官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後,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有理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者,應 於命令中敘明理由、應行調查之證據、適用之法律及其他應調查之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