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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2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同第七點說明。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再議案件,如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有理由而命續行偵查時,應於
命令中敘明應調查之事項,以免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偵查方向及調查之證據仍不
合於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心證,致使案件遭多次命令發回而延宕,爰
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