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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12
十二、檔案應用完畢,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
      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
      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