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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檔案應用完畢,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
      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
      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12
十二、檔案應用完畢,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
      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
      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