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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7
七、經司法警察人員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司法警察機關應立即連繫
    移民、社政、勞政或衛政機關,安排合適之安置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