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4
四、司法警察人員於詢問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態度
    應懇切,並應告知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前項情形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通譯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