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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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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發覺潛在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予以明確鑑別,以有效追查人口販
    運案件,並提供被害人合適之保護措施,爰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