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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1
一、為發覺潛在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予以明確鑑別,以有效追查人口販
    運案件,並提供被害人合適之保護措施,爰訂定本原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1
一、為發覺潛在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予以明確鑑別,以有效追查人口販
    運案件,並提供被害人合適之保護措施,爰訂定本原則。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訂定
1
一、為明確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以有效追查人口販運集團案件,並提供
    被害人合適之保護措施,爰制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