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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1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
本原則訂定之目的原係鑒於人口販運案件為隱匿性之犯罪,相關執法人員可能不易察 覺,乃訂定本原則,期能提升對人口販運案件之敏感度,發覺潛在之人口販運被害人 ,爰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