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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第 20 條
公共事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業務、工作成果、預防犯罪之宣導。
二、民眾陳情、檢舉案件之處理。
三、各界人士參觀本局之安排、聯繫及接待。
四、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
五、與本局相關新聞及輿情之蒐集、處理。
六、民眾申請提供本局政府資訊之受理及主動公開閱覽。
七、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