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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20 條
公共事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業務、工作成果、預防犯罪之宣導。
二、民眾陳情、檢舉案件之處理。
三、各界人士參觀本局之安排、聯繫及接待。
四、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
五、與本局相關新聞及輿情之蒐集、處理。
六、民眾申請提供本局政府資訊之受理及主動公開閱覽。
七、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20 條
公共事務室設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業務、工作成果、預防犯罪之宣導。
二、民眾陳情、檢舉案件之處理。
三、各界人士參觀本局之安排、聯繫及接待。
四、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
五、與本局相關新聞及輿情之蒐集、處理。
六、民眾申請提供本局政府資訊之受理及主動公開閱覽。
七、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