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12
十二、本分署應設置影印機供申請人影印卷宗資料,影印應會同承辦股書
      記官或執行員為之,並得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影印張數酌收影印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