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分署應設置影印機供申請人影印卷宗資料,影印應會同承辦股書 記官或執行員為之,並得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影印張數酌收影印費 用。
十二、本分署應設置影印機供聲請人影印卷宗資料,影印應會同管理人員 為之,並得酌收影印費用。
十二、本處應設置影印機供聲請人影印卷宗資料,影印應會同管理人員為 之,並得酌收影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