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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12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聲字修正為申字
二、配合第八點修正內容,爰將管理人員修正為承辦股書記官或執行員,並將酌收影
    印費用之依據明文化,以符實際需求。
三、部分文字修正。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因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施行,本處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更名為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臺中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