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容人申訴之提出,應於收受處分之翌日起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 為之,其方式如下: (一)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實詳載於不服處分申訴紀錄簿 ,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 (二)以書面申訴者,由本人填報不服處分申訴紀錄簿,提經場舍主管及 管教小組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 (三)匿名申訴者不予受理。 (四)申訴案件之審議,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到場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