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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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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評議成員如下:
(一)常任評議委員五名:秘書、戒護科科長、輔導科科長、總務科科長
      及衛生科科長擔任,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兼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評議委員七名: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由本所發
      給正式聘書,其任期為二年,並得連任。
(三)申訴處理小組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
      評議委員三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
(四)申訴個案之管教小組輔導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
      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