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評議成員如下:
(一)常任評議委員五名:秘書、戒護科科長、輔導科科長、總務科科長
      及衛生科科長擔任,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兼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評議委員七名: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由本所發
      給正式聘書,其任期為二年,並得連任。
(三)申訴處理小組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
      評議委員三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
(四)申訴個案之管教小組輔導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
      席報告。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評議成員如下:
(一)常任評議委員五名:秘書、戒護科科長、輔導科科長、總務科科長
      及衛生科科長擔任,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兼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評議委員七名: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由本所發
      給正式聘書,其任期為二年,並得連任。
(三)申訴處理小組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
      評議委員三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
(四)申訴個案之管教小組輔導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
      席報告。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評議成員如下:
(一)常任評議委員五名:秘書、戒護科科長、輔導科科長、總務科科長
      及衛生科科長擔任,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兼任會議主席。
(二)聘任評議委員七名: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由本所發
      給正式聘書,其任期為二年,並得連任。
(三)申訴案件處理小組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
      聘任評議委員三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
      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
      入紀錄,以備查考。
(四)申訴個案之管教小組輔導員、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
      席報告。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及列席人員如下
    :
(一)戒護科長。
(二)輔導科長。
(三)總務科長。
(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等 5  名。
(五)管教小組(含輔導員、教區科員及場舍主管)。
(六)心理師。
(七)社工員。
    本所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部分共計 10 名組成
    ,每任任期為 2  年。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訴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輔導科長。
(三)衛生科長。
(四)管教小組(導師、輔導員、教區科員)
(五)心理師。
(六)社工師。
(七)教誨志工。
(八)宗教師。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提出申訴案件時,亦應參照本要點辦理。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申訴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輔導科長。
(三)衛生科長。
(四)心理師。
(五)社工師。
(六)教誨志工。
(七)宗教師。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提出申訴案件時,亦應參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