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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爰修訂現行規定「申訴案件處理小組」為「申訴處理小組」統一要點之用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1.現行規定之召集人、組織成員及列席人員分列於各款規定,修正區分為申訴處理小
  組成員及列席人員,並細分為常任評議委員及聘任評議委員,各款規定修正如下:
(1) 第一款修正為常任評議委員,為本所申訴小組之固定委員,以居該職務者擔任
      ,如有人員異動,由新就任者遞補。
(2) 第二款修正為聘任評議委員,由外界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每二年
      重新聘任。
(3) 第三款修正為申訴處理小組之開會應出席人數、聘任評議委員應出席人數、決
      議通過人數、正反意見相同時之決議方式及不同意見之紀錄備考,以彰顯會議
      之公平性及公正性。
(4) 第四款修正為因應申訴處理小組會議需求得列席之人員。
(5) 現行條文第(五)、(六)、(七)款及第二項內容已分列於修正要點之第(
      二)、(四)款內,故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