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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7-1
七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羈押期間,達一年以上二年未
        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二年以上三年未滿,依起分標準
        增加 0.2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達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