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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7-1
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
本條因應無期徒刑受刑人如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亦得逕編三級,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故增列羈押期間達一年以上至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至 0.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