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羈押期間,達一年以上二年未 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二年以上三年未滿,依起分標準 增加 0.2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達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