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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7
七、受徒刑宣告執行之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時間過長者,如符合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除予報請逕編三級外,並依要
    點第二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期三年以上羈押時間過長,惟
    尚未達逕編三級之規定者,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其宣告刑
    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八分之一以
    上、七分之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九分之一以上、八分之
    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十分之一以上、九分之一未滿者起
    分標準增加 0.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