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7七、受徒刑宣告執行之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時間過長者,如符合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除予報請逕編三級外,並依要
點第二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期三年以上羈押時間過長,惟
尚未達逕編三級之規定者,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其宣告刑
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八分之一以
上、七分之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九分之一以上、八分之
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十分之一以上、九分之一未滿者起
分標準增加 0.1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