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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與查核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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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
    官擔任召集人,邀集檢察官、觀護人室、書記處、會計室及文書科室
    主管人員成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以落實
    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