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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與查核注意要點 4
四、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
    官擔任召集人,邀集檢察官、觀護人室、書記處、會計室及文書科室
    主管人員成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以落實
    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執行。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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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
    官擔任召集人,邀集檢察官、觀護人室、書記處、會計室及文書科室
    主管人員成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以落實
    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執行。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訂定
4
四、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小組
    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邀集檢察官、觀護人室、
    書記處、會計室及文書科室主管人員成立「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小
    組」,以落實緩起訴處分金之執行。